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2號原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分別向被告甲○○、乙○○請求之租金金額及向被告乙○○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依土地謄本上所載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台中縣○○鄉○○○段62-77、62-78地號之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