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法定代理人 乙○○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或提出房屋課稅現值證明,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