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5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