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當事人與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921,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