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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繳裁判費108,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07,684元。茲限.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1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