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譽龍即玉山室內設計企業社、乙○○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