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甲○○被 告 仲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惟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4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