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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84號原 告 乙○○

丙○○被 告 皮爾凱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因確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