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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94號原 告 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1,856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