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 告 紐天福被 告 萬特麗工程有限公司被 告 桀榮實業有限公司共 同 陳金村律師特別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確認股東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台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2113號裁定參照)。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所明訂。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人冒用名義成為被告公司股東兼董事,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暨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如其獲得勝訴判決,不僅為免法定清算人,其對被告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亦確定不存在,其所受之客觀利益顯然不能核定,故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合併計為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已繳3,000元後,尚應補繳30,6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