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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