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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訴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大里市公所間,因99年度訴字第1160號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6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裁判日期: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