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
裁判日期:201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