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法定代理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並載明其董事長乙○○為其法定代理人。惟查,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是請陳報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向法院聲報清算事宜、是否有選任清算人,並補正其全部法定代理人,併檢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聲請選派清算人、聲報清算、聲報清算完結等資料,及其全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補正。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裁判日期:201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