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億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陳報聲明第一項之九個車位之價格及提出相關證物,俾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確認車位使用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