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長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000元(每個車位20萬元×7+128,000元=1,528,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尚應補繳7,997元(16,147-8,150=7,99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