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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 告 丁○○被 告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39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9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