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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7號上訴人即被告 甲○○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347號排除土地所有權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6,000元(24㎡×29,000元/㎡=6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