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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榮豐

紀敏傑陳茂炎上3 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雨涵被 告 全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湘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查閱財務報表事件(99年度訴字第1390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裁判案由:查閱財務報表
裁判日期:201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