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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榮豐

紀敏傑陳茂炎上3 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雨涵被 告 全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湘云上列當事人間查閱財務報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0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裁判案由:查閱財務報表
裁判日期: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