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0號
參 加 人 黃圳島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上列參加人因原告黃明樹、黃益明、黃振明與被告祭祀公業黃鵬爵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為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上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