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 告 林傑莑
林鍊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被 告 林湘溶
林麗容林祝君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昭容被 告 林李敏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琪律師當事人間讓與提存款請求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張淑琪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張淑琪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