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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 告 林傑莑

林鍊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湘溶等因99年度訴字第1486號讓與提存款請求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68,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