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張秀美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志銘兼 訴 訟代 理 人 陳施秀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因事實,業已另行聲請臺中市龍井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為此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程序之停止,有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等數種原因,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9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本件原告另行聲請調解,並非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黃佳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