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均縈即王湘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珮晴(即袁顯芳)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3,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