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宇誠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複代理 人 李國源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被 告 簡森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尤昱誠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有仁反訴原 告 簡俊雄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複代理 人 黃惠凌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孝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1年8月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蘇拉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為101年8月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