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5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尤昱誠
林有仁簡俊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