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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清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建新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10號返還委託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委託酬金等
裁判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