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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清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建新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當事人間返還委託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文賢為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固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若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始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71號判例意旨著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業於訴訟中即99年8月6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李文賢,有公司登記事項表附可證,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經被告即反訴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其聲明承受訴訟,係於裁判送達前發生之事由,依上開判例意旨之法理,應由本院裁定之,是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委託酬金等
裁判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