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 告 郭芳杰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被告即江振槐之承受訴訟人
江木欽江錦順江錦洲郭江木琴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買賣契約書原本、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之謄本),並陳報仲介人之姓名、住址;兩造應陳報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地政士姓名、住址;被告應陳報辦理退稅事宜之專業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