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 告 甲○○當事人間(被告乙○○)給付轉讓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 告 甲○○當事人間(被告乙○○)給付轉讓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