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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博愛國民住宅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永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聰熹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65號辦理交接等事宜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辦理交接等事宜
裁判日期:201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