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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65號反訴 原告 博愛國民住宅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永忠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辦理交接等事宜等事件,反訴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7日具狀提起反訴,然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此有100年2月14日民事委任狀1紙在卷可稽,是其代理權顯有欠缺,限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逾期即駁回其提起之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辦理交接等事宜
裁判日期:201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