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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1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忠霖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林琡真被告即反訴原 告 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被告即反訴原 告 鍾宏仁被告即反訴原 告 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被告即反訴原 告 陳美雀被告即反訴原 告 鍾宏德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複代理人 羅渝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樓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案由:給付大樓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