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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甲○○送達代收人 黃柏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訴字第180號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3,679元(以被上訴人主張通行所受利益1,157,300元,按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分別提供之土地面積比例核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日期: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