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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 告 賴漢漳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複代 理人 羅淑菁律師被 告 賴伯宗訴訟代理人 賴淑娟被 告 賴進明

賴幸佳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意弘被 告 賴永真

賴明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慧如被 告 賴統任(兼賴國正之訴訟代理人)

賴國揚(兼賴國權之訴訟代理人)賴國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國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國正」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國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