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 告 甲○○原 告 丙○○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含原董事會之董事姓名、住所及股東名冊部分)。

二、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原告起訴仍列原董事長即丁○○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有欠缺,則原告應補正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載明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
裁判日期:20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