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裁判案由:返還簽約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