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5號 原 告 魏承瑀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 告 鄭坤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12日,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裁判案由:返還簽約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