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78號原 告 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啟昭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被 告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當事人間給付使用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郭啟昭與潘國昭於96年3月2日經林易佑律師見證而簽立之協議書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