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78號上 訴 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使用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