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秀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244號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