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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2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273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10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