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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紀富仁、紀忠富因99年度訴字第2343號補償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案由:補償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1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