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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6號上訴人 陳金隆

陳金吉陳金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86號補償金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4,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案由:補償金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