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億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