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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08號原 告 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興被 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郁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謝文棋 住彰化縣○○鄉○○○○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郁文 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裁判日期:20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