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1號原 告 陳佩欽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被 告 王碧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一00年度再字第三二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同區段毗鄰土地確定界址及拆屋還地等事件,業據訴外人陳華昌提起再審之訴,刻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民國100年度再字第32號拆屋還地事件再審之訴審理中,而本件確定界址及拆屋還地等事件,須以上開再審之訴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為在上開再審訴訟之裁判終結確定前,即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