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7號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訴訟代理人 廖偉進被 告 黃雅芬即裕欣企業社
廖清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車輛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第2頁倒數第2行、第4頁倒數第10行關於「車號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車號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