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新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翠華訴訟代理人 陳明電被 告 白金漢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東孟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8日上午9時00分在本庭第25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明98年度調字第23號事件調解成立之管理服務費月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